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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章程

发表于:2017-01-01 关注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

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是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英 文名称“Zhongguancun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Industry Alliance ”。

  第二条 本联盟是由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 信息服务、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等各类知识产 权服务机构自愿组成的开放性、非营利性契约型联合组织。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致力于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关于促 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整合中关村 知识产权服务业资源,发挥知识产权服务业集群优势,深化 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模式,为园区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知 识产权服务,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服务 业发展。

  第四条 联盟在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关村管委会的 监督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联盟办公地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23 号 量子银座 3 层。

  第二章 联盟工作内容

  第六条 联盟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联盟数据库,集成知识产权 服务资源,搭建联盟成员合作平台;

  (二)发挥联盟集群优势,充分对接中关村各分园区、 产业基地、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 体,为其提供优质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产业和服务资 源的优势整合;

  (三)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全流程服务体系建设和中关 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品牌建设;

  (四)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理论研究,探索知识产权 服务的新模式、新举措,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支撑;

  (五)协助并推动政府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 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六)定期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的调研,及时向政府部 门报告产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反映联盟成员诉求,建立 政府与联盟成员之间的纽带;

  (七)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业专业人才,开展咨询和人才 培训等活动,提升联盟成员的整体竞争力;

  (八)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机构的联系与交流,推动 知识产权服务的国际交流合作;

  (九)开展有利于中关村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的其他活 动。

  第三章 联盟组织机构

  第七条 联盟组织机构包括:联盟成员大会、理事会和 秘书处。

  第八条 联盟最高权力机构是联盟成员大会。联盟成员 大会的职权包括:

  (一)审议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评定联盟本年度工作报告和审议下一年度工作计 划;

  (四) 对联盟的变更、终止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八)其他需要联盟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联盟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联盟理事会委 托秘书处召集。联盟成员大会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联盟成员 出席,除非另行规定,其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到会成员表决 通过方能生效。

  联盟成员大会闭会期间,经半数以上联盟成员提议或三 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联盟成员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条 理事会是联盟成员大会执行机构,对联盟成员 大会负责。理事会职责包括:

  (一)起草联盟章程修正案;

  (二)解释联盟章程;

  (三)执行联盟成员大会决议;

  (四)制订联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制订联盟本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

  (六)批准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审议和修改联盟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提请联盟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九)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成员由联盟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 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成员不超过联盟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 联盟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两次,由理事 长召集。联盟理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经半数以上理事会成员 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联盟理事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 员代表出席。理事会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会成员 代表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联盟秘书处设在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 责联盟日常运行工作。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一人,主持联盟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职责包括:

  (一)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联盟理事会会议的筹备;

  (二)起草联盟上一年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工作计划;

  (三)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机构的资格进行初 步审查;

  (四)受理成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五)依据联盟规定提出对于违规成员除名的建议;

  (六)向理事会提出提案;

  (七)负责组织联盟成员与中关村各分园区、产业基地、 大学科技园、专业孵化器和企事业单位的对接;

  (八)管理联盟经费;

  (九)负责联盟成员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联盟成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联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二)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法律服务、信息服务、 商用化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和其他相关服务的机构;

  (三)具有三年以上从业资质和业务经验,或者申请单 位三分之一以上从业人员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业务经验;

  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理事会批准可 不受本款前项条件限制;

  (四)承认并遵守联盟章程,自愿加入联盟。

  第十七条 加入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书面申请材料: 1.加入联盟的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相关从业资质证明。

  (二)秘书处对申请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并形成初步意 见;

  (三)经理事会批准正式成为会员,并向其颁发会员证 书。

  第十八条 成员退出联盟应办理以下手续:

  (一)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出声明,并交回成员证书;

  (二)交接相关业务后,经理事会确认后退出联盟;

  (三)一年内不参加联盟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变更名称,需在三个月内向联盟秘

  书处提交变更备案。 联盟成员名称变更后,仍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成员

  资格予以保留;不再从事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成员资格自动 终止。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由理事会提议, 经联盟成员大会批准,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违反诚信经营原则;

  (三)违反联盟章程和联盟其他制度;

  (四)不履行联盟成员义务;

  (五)实施不利于联盟的行为,造成严重影响。 联盟成员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联盟。 第二十一条 联盟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联盟成员大会,讨论和表决由联盟成员大会 决定的事项;

  (二)享有选举为理事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联盟提出议案和建议;

  (四)获取联盟相关工作信息和内部资料,承办或参加 联盟活动;

  (五)获得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六)对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有权申请退出联盟;

  (八)联盟成员能够享受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联盟成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和管理制度,执行联盟决议;

  (二)积极参加联盟活动;

  (三)完成联盟交付的工作;

  (四)促进联盟成员资源共享;

  (五)提交联盟成员年度工作总结报告;

  (六)自觉维护联盟合法权益,维护联盟声誉和形象;

  (七)设立联络员一名,负责联盟事务的日常联络工作。 第二十三条 联盟成员联络员的职责包括:

  (一)协助联盟秘书处完成联盟委托的相关工作;

  (二)及时、准确提供联盟成员单位业务需求、服务信 息和工作建议;

  (三)代表联盟成员单位参加联盟活动;

  (四)提交联盟成员单位开展知识产权服务工作情况汇 报,并将联盟相关事宜向单位高层汇报;

  (五)及时向联盟反映本单位的信息,提供成员的资料 和变化情况。

  第五章 联盟经费

  第二十四条 联盟经费来源为捐款和政府专项资助等。 第二十五条 联盟经费用于支付联盟日常办公费用和

  其他联盟工作所需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 联盟成员大会委托秘书处对联盟经费进 行管理。

  第六章 联盟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联盟章程修改或变更,由理事会提出修正 案,经联盟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联盟因故需要终止的,由理事会提出建议, 提交联盟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联盟发起成员签字通过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联盟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