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科技项目 国家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发布时间:2018-01-02 浏览量:3096 收藏
(一)直接补助
1.重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有明确要求的工作任务项目。承担项目单位应在申请文件中详细说明工作任务内容、完成时间、工作目标等具体情况。
2.重点选择文化产业领域具有较强外部性和辐射性的平台项目,包括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对接平台、共性技术支撑平台等,为中小文化企业共享共用,节约开拓市场、人才培养及技术支撑等营商成本,促进企业集聚发展。
除上述两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原则上不采取直接补助的扶持方式。
(二)贷款贴息、保费补贴
对文化产业项目建设、运营期内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或保费给予补贴。
专项资金(重大项目方面)转移支付项目采用直接补助方式,重大项目的主要内容有:
1.推动影视产业发展(中宣部牵头负责)。重点支持用于增强文化自信、保障国家文化安全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反映改革开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取得重大成就和宏伟业绩题材的重点影视剧(申报指南详见附件1)。
2.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商务部牵头负责)。鼓励和支持我国文化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扩大文化服务出口,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对列入《2017-201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且在2017年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地方文化企业,根据2017年度文化服务出口额按比例予以奖励(申报指南详见附件2)。
申报单位应为2016年1月1日前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内未受到文化行政部门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重大法律纠纷。
申请直接补助支持的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工作,已有前期投资和建设基础,建设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原则上均不低于20%,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申请贷款贴息支持的项目,上年末项目融资余额不得低于2000万元,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利息(含财务费用)的80%。申请保费补贴的项目,申请金额不高于上年度内(2017年1月1日-11月30日)项目发生保费的80%。
申报文件应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所属重大项目类别、申请金额、项目简介等内容
2018年4月16日前
1.2018年4月16日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通知要求,联合开展项目征集、遴选、评审、汇总和推荐工作,联合行文向财政部、中宣部和商务部申请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文本请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分类报送中宣部或商务部,逾期不予受理。
2.2018年4月30日前,中宣部、商务部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组织项目遴选、评审,将项目预算安排方案和意见报财政部。
3.2018年5月31日前,财政部下达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