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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发表于:2019-10-24 关注 

  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规定,加强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组成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遴选参加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等事项。

  第三条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委,负责处理认定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和服务贸易类业务,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申报时限及相关要求以认定小组当年发布的通知为准。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小组办公室。认定小组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后,确认激活。激活后企业登录管理平台,填写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任务书、获国家或本市科技奖励证书、新技术查新报告等相关材料;

  (四)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近一个月(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七)《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附相关材料。其中:企业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和其他服务贸易类业务应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fwmyzb.mofcom.gov.cn/)在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并已核定服务收入,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合同已在市科委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核定技术性收入的,由相关部门就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向认定小组办公室出具证明。企业已登记(核定)的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达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可不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达不到认定条件规定的,企业须就差额部分提供等额或以上的合同、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

  第六条 认定小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根据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的对企业进行评审,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请并回避。

  第七条 认定小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在市科委网站(网址:http://kw.beijing.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市科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公章);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核实处理。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并按时报送数据。

  第九条 按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当年起有效期为三个自然年度,期满须重新申请认定。企业不申请认定或认定不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

  第十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提请认定小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京科发〔2015〕39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