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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于:2021-06-29 关注 

  关于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为鼓励文艺创作,繁荣文化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西行规发〔2018〕1 号),现对《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文化委文〔2018〕11 号)予以修订。《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西文旅发〔2021〕3 号)现予发布,原《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西文化委文〔2018〕11 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1 年 6 月 29 日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2021 年 7 月 1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文艺创作的蓬勃发展,规范本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依据《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工作专班由中共北京市西城区委宣传部、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财政局、北京市西城区审计局、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北京市西城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市西城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单位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支持方式

  第三条 本区通过设立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从事文艺创作的民事主体予以支持。专项资金支持方式为项目补贴和奖励两种方式。两种支持方式不可同时享受。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作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品本身符合文艺创作发展规律;

  (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和正能量,记录人民的伟大实践、时代的进步要求和宣传优秀传统文化,提升西城区文化影响力,弘扬中国精神、凝聚中国力量,兼具思想性、艺术性与观赏性;

  (三)内容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四)申报补贴的文艺创作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内容以西城区为题材背景,依托区域历史文化和现实生活进行创作;

  2.在项目征集年份之前,未演出、出版、播出等;

  3.在项目征集截止之前,创作已全部完成或基本完成。

  (五)申报奖励的文艺创作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十八大以后创作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获得国际、国家级、市级相应奖励、奖项(奖项名称详见附件)的优秀作品。

  2.申请主体应为依法在西城区纳税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员工和户籍地在西城区的个人,创作题材无限制。

  第五条 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对所申报的作品享有完全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 同一文艺创作作品只能以一个主体身份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章 扶持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补贴条件文艺创作项目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贴:

  (一)电视连续剧、长篇纪录片等原创剧本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80 万元;电视连续剧、长篇纪录片等改编剧本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 50 万元。

  (二)电影、单集纪录片、舞台艺术等原创剧本的创作、大型情景杂技作品创作,最高补助 50 万元;电影、单集纪录片、舞台艺术等改编剧本的创作最高补助 30 万元。

  (三)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人物传记、曲艺长书等优秀文学作品的创作补贴,最高补助 20 万元。(四)歌曲创作及新兴艺术门类优秀作品创作补贴,最高补助 10 万元。

  (五)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专项补贴资金将优先鼓励扶持戏曲、曲艺类文艺创作和 45 岁以下青年人才创作。

  第八条 对十八大以后创作的,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主旋律、反映时代新气象、讴歌人民新创造、获得国际、国家级、市级相应奖励、奖项(奖项名称详见附件)的优秀作品,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过国际、国家级奖励、奖项的影视剧、纪录片、舞台艺术等剧本、中长篇小说、报告文学(集)、纪实文学(集)等优秀文学作品,经评审认定,给予 最高 10 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励、奖项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 5 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过国际、国家级奖励、奖项的书法、美术、摄影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类艺术作品,给予最高 2 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奖励、奖项的,经评审认定,给予最高 1 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应根据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事业规划及现实需求,明确优先发展领域和扶持范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向社会发布,指导项目申报。公告一般于每年第一季度在北京西城报和西城区政府网站等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

  第十条 各申报项目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公告载明的条件和要求确定申报项目,并向工作专班办公室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工作专班办公室在委托机构协助下应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认定。自申请截止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申报项目的资格认定。符合公告规定之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的,通知申报主体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西城区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委托机构应当按照工作专班办公室要求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良好职业道德的专家及区属国有文化公司负责人组建西城区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若干名专家,分专业组成评审专家组进行网上评审。需要组织现场答辩论证的,委托机构应组织现场答辩论证。

  第十三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依据评审结果提出拟扶持项目和具体扶持方案,经工作专班审议后,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无异议,工作专班办公室将扶持方案报区政府,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公示期内,申报主体对不予立项扶持有异议的,可在 3 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请求。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查请求的理由。

  第十五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对申报主体提出的复查请求,应自收到之日起 15 日内完成审查。认为原决定符合本细则的,予以维持,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认为原决定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撤销原决定,重新组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报主体。

  第十六条 西城区文艺创作扶持专项资金对特别项目可采取直接委托、资格资质审查、现场答辩论证进行评审。根据申报主体的竞争力、项目方案的可行性等综合因素,择优确定项目承担主体。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工作专班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推荐扶持项目的成员单位,负责所推荐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区有关部门负责对受理、评审、拨付、使用、验收等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存在财经违法行为的,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 接受扶持项目的成果在使用时(包括且不限于播出、演出、展览、出版等),应当在剧场海报、报纸广告、演出说明书及影视剧和书刊版权页等显著位置标注“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字样。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以上政策条款与本区实施的其他政策条款性质相同的,申报主体只能适用其中之一条款,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西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北京市西城区文化艺术创作扶持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