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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05 浏览量:3376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文化和旅游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2-01-04/2022-02-28
  • 项目类型 :
      文化广电旅游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 资助金额 :
      100万元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申报公告

 

  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面向社会集中受理2022年度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申报,组织专家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并实施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助目标

  重点资助能够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非遗展示、戏曲展演、传统工艺设计等传播交流活动,鼓励围绕第十三届中国艺术节开展专题展览、展演、文化活动;能够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丰富文化和旅游产品供给,围绕以中轴线申遗为重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大运河、长城、西山永定河三条文化带构建的文化旅游体验基地,培育一批富有文化内涵、具有鲜明特色的传播交流活动;能够推动观念与手段相结合、内容和形式相融合、艺术和技术相辉映的创新性、融合性的传播交流活动,充分利用“一城三带”“四个文化”等北京特色历史文化资源,规划设计互动式、全景式、沉浸式的传播交流活动。其中,国(境)外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还应是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彰显城市文化底蕴和审美旨趣,能够用情用力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项目。

 

  二、资助范围

  包括舞台艺术、音乐、美术、书法、工艺美术、摄影、网络文艺、动漫等。

 

  三、资助类型和要求

  申报项目应具有完整实施方案,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首演或首展时间一般不早于2022年4月30日。

  (一)品牌演艺活动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能够体现正确价值导向、传播内容积极健康,在京连续举办三届(含本届)以上,集中展示国内外优秀舞台艺术作品、音乐作品等,具有一定的品牌影响力和社会知名度、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的演出季、艺术节、音乐节等品牌演艺活动。

  (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具有思想深刻、清新朴质、刚健有力的审美价值,体现时代精神,倡导健康文化风尚,立足公益性,适应群众文化需求,符合大众传播规律,具有较高的群众参与度与互动性,体现具有较强专业性和良好社会影响的展览(展示)、展演活动。

  (三)对外文化交流项目

  申报项目应是能够服务保障国家外交大局,有充分市场前景,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国际传播的项目。鼓励运用新媒体渠道,探索演出直播、线上展会、云推介等传播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沟通。

  申报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应获得国家、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审批。邀请方或主办方需为国(境)外相当于市级及以上政府,或在当地具有较大影响力、有重大文化项目实施经验的社会组织。同一项目在不同国家开展的对外交流活动,如活动时间不连续,需分别进行申报。

 

  四、资助额度

  依据艺术门类、规模体量、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评定,品牌演艺活动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外文化交流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五、资助方式

  申报项目基金资助额度占项目全部成本核算的比例一般不超过60%。资助资金原则上不支持剧目创作、展品征集等相关经费支出。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和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对获得立项资助的项目,基金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情况及申报主体的执行能力,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50%的资金,作为项目启动经费;项目完成全部准备工作,进行首场演出、活动或展览,经专家中期监督合格后,拨付第二期资助资金,两次拨付累计不超过8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场地租赁、交通运输、环境布置、作品保险、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不含剧目创排、展品征集、工作人员差旅食宿等费用。

  2.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项目行前经专家监督合格后,第一期拨付不超过资助总额70%的资金;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审计结果拨付剩余资助资金。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国际间交通运输、演职人员国际旅费、宣传推广等专项费用,资助资金不含剧目创作、展品征集、场地租赁、人员食宿、演出劳务等费用。

 

  六、申报条件

  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经营状况良好,无违法乱纪行为的单位或机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报本类型项目。

  1.2019年1月1日前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文化单位或机构均可申报。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主体正式职工。

  3.拥有专业的项目执行团队,具备完善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具有与实施项目相匹配的文艺资源、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并落实了部分经费。

  4.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5.正在申请其他财政资金渠道资助的申报主体,如以相同项目申报同类资助项目,需提前予以申明。申报项目如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资助,不得接受其他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申报项目所列经费开支,如已获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不得再从其他财政性资金中列支。

 

  七、申报时间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2月28日。基金管理中心在申报期内受理项目申报,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逾期不予受理。

 

  八、申报程序

  申报主体在申报受理期内,登录北京文化艺术基金网站(http://111.206.218.5),点击“项目申报”进入申报评审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北京文化艺术基金项目资助申报表,上传申报材料。

 

  九、申报材料

  (一)《北京文化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单位或机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申报展演项目的,应提供《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申报运用新媒体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演播项目,播出媒体应在2018年12月30日前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并提供备案证明。

  (四)2020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1年度6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申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或较多涉及民族宗教内容的项目,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读意见。

  (六)申报主体须及时落实自有资金,以保障项目实施,与申报项目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证明,包括银行存款证明或与项目执行有关的正式合同、协议等。

  (七)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1.申报品牌演艺活动项目,需提供展演活动工作方案、参展剧目完整视频、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以及前三届展演活动举办情况、活动视频或照片以及社会影响证明材料。往届获得基金资助的申报项目,还应提供本年度申报项目的创新性、特色亮点以及预期效益等材料。

  2.申报艺术推广普及项目,需提供完整工作方案,5-10幅(个)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视频)及介绍,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

  3.申报对外文化交流项目,需提供完整活动方案,项目相关的图片或视频,具有审批权限的文化行政部门出具的允许开展相关活动的批准文件,国(境)外承办方邀请函,与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等。

 

  十、项目实施

  申报项目获得基金立项资助后能立即实施,且能够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

  1.品牌演艺活动项目。剧目演出、活动内容应不低于15场(次),鼓励设置惠民低价票以及开展面向基层的公益演出或活动。

  2.艺术推广普及项目。应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公益展期不少于15天(或公益活动场次不低于12场)。鼓励艺术机构或单位面向街道、乡村、社区、学校等基层一线开展活动。

  3.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访问单个国家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3场;访问2个(含2个)国家以上的对外演出,总场次不得少于5场。项目要加强与国外知名的艺术节组委会、票务公司、剧场等专业机构合作。舞台艺术类项目,行前要完成在京演出,并通过基金管理中心监督。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