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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2016年上海市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名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和《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沪科合[2014]23号)有关要求,以及《关于开展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中的相关工作安排,2016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认定申请工作已经完成,经专家合规性审查,现将上海市2016年度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名单(见附件)予以公示。
单位和个人对其中企业有异议的,自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异议时应对有异议企业存在不符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条件的具体问题有清楚的表述,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收到的任何异议材料,我们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异议材料请署名联系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附件:上海市2016年度拟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补充名单
上海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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