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发表于:2020-05-27 关注 

  关于印发《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处,各区属机构:

  现将《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石景山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的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京政发〔2017〕39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高精尖产业项目供地程序及降低用地成本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规自发〔2019〕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保障

  石景山区高精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区高精尖产业项目用地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区委书记和区长任组长,各相关区领导任副组长;区政府负责高精尖产业项目用地的准入、监管、考核及退出工作,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下设高精尖产业用地专项工作办公室,办公室由园区管委会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石景山分局组成,日常具体工作由园区管委会负责。

 

  二、试点范围

  本方案在中关村石景山园范围内试点,适用于园区内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其他新增产业用地项目、存量空间升级改造项目和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后,可纳入本方案统筹管理。

 

  三、明确产业项目土地准入标准

  (一)产业类型要求

  按照市、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要求,产业用地优先支持以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虚拟现实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等主导产业发展;重点培育以金融科技等为代表的科技服务业发展;其他类型产业申请用地的需经区政府同意。

  (二)建设标准要求

  坚持高端绿色的建设标准,推广低碳节能的绿色建筑。新建产业楼宇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三星标准进行建设,存量空间升级改造项目应按照绿色建筑二星标准进行改造。

  (三)产出效率要求

  申请用地的入园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自申请年度起,须满足单位建筑面积测算年收入不低于6亿元/万平方米/年,或对区级财政的贡献不低于1200万元/万平方米/年,具体指标数值根据全市及全区整体经济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入园企业还须接受创新能力、成长潜力、节能环保、研发投入情况等综合评价。重点培育的国家级高精尖产业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入园企业有用地需求的,可不受上述产出效率指标限制,由区政府根据入园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研发投入情况、发展前景预期等综合审议决定。

 

  四、全面推行弹性年期供应等产业用地供应方式

  (一)园区开发企业

  经市、区政府授权,园区开发企业可依法使用园区产业用地,向入园企业出租,但不得转让;也可以建设并持有产业用房及其各项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但不得整体或分割销售,不得转让公司股权。园区与入园企业可采取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使用土地,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

  (二)入园企业

  入园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的,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出让年限最长为20年。经市政府批准的国家和本市重大产业项目,可适当延长出让年限,最长出让年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法定最高年限。

  入园企业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园区产业用地的,土地租赁最长期限不超过15年。按照园区规划要求,入园企业可在承租土地上依法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租赁期内该设施属投资企业所有。

  (三)综合平衡开发成本

  采用园区规划范围内统筹平衡开发成本方式降低产业项目用地成本,高精尖产业项目用地分摊成本不超过园区平均土地成本的70%,切实做好区域成本统筹工作,尽量降低产业项目用地成本。

  (四)完善园区配套设施

  园区可安排建筑规模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配套设施,实现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五、实行产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

  (一)推行入园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

  签订供地合同前,入园企业应与区政府签署履约监管协议书,约定建设标准、产出效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限制、接受产业项目动态监管评估、退出条款等土地使用条件,作为用地合同附件。

  (二)强化产业用地用途监管

  坚持产业用地用于高精尖产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除市政府审核批准的专业园、公共服务平台、孵化器运营机构可将依法自持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或建设的产业用房出租给入园企业外,其他入园企业严禁以任何形式将园区出让或出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转让、销售、出租,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的企业,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履约监管协议书进行处置;情节严重的,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对涉嫌构成闲置土地的产业项目,按照国家关于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规定执行。

  由区政府组织区有关部门定期对产业项目准入、运营及入园企业履约情况等事项进行监测评估,并公开执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强化企业信用管理,将违反合同的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三)建立健全产业项目退出机制

  入园企业因自身原因终止项目运作,申请退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的,及入园企业违反履约监管协议书相关规定触发退出条款的,区政府可提前收回已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进行评估,按照入园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对以租赁方式使用建设用地的,可提前收回承租土地;对地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四)明确产业空间续期安排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入园企业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如符合园区发展规划和产业用地要求,应当重新依法办理供地租地手续。对于未申请续期及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入园企业,由区政府组织依法办理退出手续,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承租土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依法进行评估,按照入园企业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时缴纳的费用合理确定补偿价格;对地上可继续使用的建筑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程度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六、大力推进存量空间升级改造项目

  充分利用我区老工业基地工业遗存厂房多、可改造空间多等存量空间优势,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出台专项政策支持业态调整和空间升级。强化存量用地使用管制,对于企业利用自有存量用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参照本方案的产业项目土地准入标准,由原土地产权方与区政府签订履约监管协议书,作为办理相关规划及用地手续的前置条件。

 

  七、加强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管理

  经区政府同意纳入本方案统筹管理的集体经济产业项目,要强化产业引领。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确定的产业发展方向和产出效率指标,对其纳入统筹管理的集体经济产业项目编制产业规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区有关部门要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系统,对纳入统筹管理的集体经济产业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促进高精尖产业在集体产业空间集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