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0-01-09 关注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京知局〔2019〕3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助力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北京市财政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12月26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优化首都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本市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为规范和保障试点工作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企业自愿投保,协商签订保险合同,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保费补贴,多方协同推进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预算安排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对参与试点的保险公司设置的专利执行保险、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或两项保险的组合产品的保费进行补贴。

  第四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支持的投保人范围为:本市单项冠军企业和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单项冠军企业包括国家工信部或本市评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包括硬科技中小微企业和十大高精尖产业小微企业。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中关村管委会和北京银保监局依职责指导推动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开展。

  

第二章 试点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


  第六条 保险公司设置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的保险产品,应接受市知识产权局、市金融监管局、北京银保监局等单位的工作指导,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七条 试点专利执行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正常维权而产生的调查费用、法律费用等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行政裁决请求后被立案或受理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八条试点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是指在投保专利被侵权时,赔偿被保险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

  当被保险人提起维权请求,并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生效,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生效,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裁决书或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生效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偿。

  第九条 试点保险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利执行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2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专利执行保险和专利被侵权损失保险组合产品提供不低于保险费40倍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二)单项冠军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1年,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的保单保险期限为3年;

  (三)试点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保;

  (四)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企业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

  教育和培训;

  (五)保险产品依法在监管部门完成备案;

  (六)保险条款如限制律师服务团队的,应采取公开采购

  等竞争方式产生,且供被保险人选择的律师事务所不少于5家;

  (七)不能通过规定过低的单次赔偿限额或分项赔偿限额对被保险人利益进行不合理限制。

  

第三章 试点投保企业和专利


  第十条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注册地址在本市;

  (二)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范围;

  (三)依法经营,近2年无违法记录,未被列入“信用中

  国”失信惩戒对象。

  第十一条 试点单项冠军企业为已获得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单项冠军企业或满足相关条件的外资隐形冠军企业。

  第十二条 试点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为硬科技中小微企业或十大高精尖小微企业,优先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以及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和基金支持的企业。

  第十三条 试点专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致,且投保人为投保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与其他专利权人共有的专利,应为第一权利人投保且取得其他专利权人的书面同意。专利权属关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专利数据为准。被许可人投保应取得专利权人同意;

  (二)投保专利为有效中国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均可投保,发明专利优先;

  (三)投保专利距离专利权期限届满日不少于3年;

  (四)专利在投保时无正在发生的权属纠纷、侵权纠纷。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申报保险和保险公司开展知识产权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对企业是否符合单项冠军企业或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进行指导,市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专利是否符合试点要求进行指导。

  

第四章 保费补贴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该项经费的管理和发放。

  第十六条 单项冠军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50%补贴。

  (二)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符合标准的外资隐形冠

  军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30万元;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重点领域中小微企业保费补贴标准为:

  (一)首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100%补贴,第二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90%补贴,第三次申报按照保费标准给予80%补贴。

  (二)每家企业每年获得的保费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八条 试点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可以自行申报保费补贴,也可以委托保险公司申报。

  第十九条 保费补贴每年统一申报一次,具体安排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五章 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严格使用财政资金,做好资金预算安排和支出使用工作,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成效。

  第二十一条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补贴资金,且试点期间不再受理其申请;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参与试点工作,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政府部门、参与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及相关数据保密。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市知识产权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的实施指南。各相关部门可根据职责制定相关工作措施和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试点保险公司、试点保险产品、试点企业和试点专利是按照本办法参与本市知识产权保险试点申报和保费补贴申报的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企业和专利的简称。

  保险公司自主设置,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行的其他知识产权保险产品,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点工作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