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管理办法   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办法(试行)

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办法(试行)

发表于:2020-05-29 关注 

  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5月20日第129次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顺义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北京市顺义区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金融支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为区内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金融支持,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和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优化金融信贷营商环境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且工商、税务关系在顺义区,符合顺义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或服务国计民生,且发展前景较好的重点中小微企业,实行名单制动态管理。


  第三条 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的中小微企业,在2020年2月1日之后且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银行授信并实际取得的贷款,按照其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50%进行补贴(不含罚息等非正常的利息支出),贷款利率标准需在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以内或同期央行LPR基础上加点不超过150BP,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贴息不超过20万元(含)。

  贴息资金按季支付,中小微企业应在按期履约后,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贴息的贷款应无逾期等违约行为。


  第四条 对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的中小微企业因贷款向银行提供担保产生的费用,按照获得担保额度的1%(补贴比率最高不超过担保费率的50%)进行补贴,单笔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含),且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补贴不超过20万元(含)。

  中小微企业应在按期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补贴的贷款应无逾期等违约行为。


  第五条 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本办法实施以后,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按照提供担保额度的1%给予奖励;对担保费率在1.5%以下的,按照提供担保额度的1.2%给予奖励。单笔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含),每个政策性担保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政策性担保机构在所担保企业按期全部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2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 设立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年度总规模3000万元。鼓励驻区银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支持,出现贷款清偿逾期并在逾期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仍未追回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对信用敞口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符合条件的驻区银行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已获得风险补偿的驻区银行收回逾期贷款的,应在收回后60日内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已补偿的资金。区金融办根据各银行申报情况,可在支持范围内根据各银行支持企业情况,择优分配确定补偿额度。


  第七条 设立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池。资金池年度总规模2000万元。区属政策性担保机构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支持的,出现贷款清偿逾期后,由担保机构先行按照银担合作条件向银行进行代偿,在代偿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措施仍未追回的,由风险补偿资金对信用敞口部分按50%比例进行补偿,单笔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含)。

  符合条件的区属政策性担保机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已获得风险补偿的,后期如有收回代偿资金的,应在收回后60日内归还风险补偿资金池已补偿的资金。区金融办根据区属政策性担保机构申报情况,可在支持范围内根据担保机构支持企业情况,择优分配确定补偿额度。


  第八条 对引入产业或创投基金进行投资的中小微企业和投资的基金公司进行奖励。一个自然年度引入产业或创投基金进行投资,且该投资是用于中小微企业自身实际经营发展的,按阶梯进行奖励:引入额为50万元(含)至100万元的,给予引入额的2%作为奖励;引入额为100万元(含)至200万元的,给予引入额的3%作为奖励;引入额为2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引入额的5%作为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引入同一基金多次投资的,以单次最高的引入额为基数享受奖励。

  鼓励产业和创投基金公司向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对产业和创投基金管理公司可享受的奖励标准按照第八条第一款执行。

  企业和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引入产业或创投基金奖励的,应当在产业基金向中小微企业进行投资且该笔投资已用于企业实际生产经营后的3个月内,向区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中小微企业如有符合《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在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知名资本市场板块上市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或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情况,可按照《顺义区支持企业上市挂牌发展办法》申请上市挂牌补贴。


  第十条 鼓励银行积极为符合本办法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对为符合本办法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可在中小微企业经营情况评价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申请本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需在同一自然年度内未享受过顺义区同类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 自最后一次享受本办法政策支持之日起5年内,如迁出顺义区,应退还全部补贴、奖励等各类政策资金。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本政策有效期内申报补贴资格;如已获得补贴资金,将追回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