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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疫情期间增值税政策——3%减按1%以及免税会延续吗?

发表于:2021-01-05 关注 

2021年第一个工作日一上班,就有好多小伙就来问,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和免税政策,现在还能享吗?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两个政策是怎样规定的: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但在1月1日打开税控盘开票软件时,系统提示:

根据该提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将继续执行,具体执行到什么时间没有说,要等正式文件颁布,也就是说湖北地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其他地区仍继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在小规模纳税人仍可以按照发生业务开具1%的征收率发票,等文件发布时就可能知道什么 时间截止了。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目前我国疫情的现状,个别地区是零星发生,企业复工复产基本上得到了恢复,部分优惠政策很有可能被取消。

因此,疫情期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征收率政策会继续执行,增值税免税政策会做部分调整。

建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仍按原政策开具1%的发票;而增值税免税的就不要开具免税发票,或者等待一段时间(最长不会超一个月)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会发布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