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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已结束2021年学会学术活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发布时间:2020-10-13 浏览量:1358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其他部门
  • 申报日期 : 2020-10-12/2020-10-22
  • 项目类型 :
      其他方向
  • 扶持方式 :
      事后补助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2021年学会学术活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

 

  为做好2021年度北京市科协学会部和北京科技社团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社团中心”)管理的项目申报工作,落实《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京办字[2017]9号),推进学会深化改革工作,提升科协组织“四服务”能力,加强科协团体自身建设,学会部与社团中心联合制定《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2021年学会学术活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申报指南》,用于指导项目申请。

 

  一、 总则

  (一)为了落实《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协2021年学会学术活动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资助项目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和北京市财政财务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二)本指南所称专项经费的来源主要是年度财政项目拨款,专项用于资助市属科技社团开展各类学会学术活动。

  (三)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2021年专项经费将重点资助围绕《北京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北京市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所提出的重点工作开展的相关项目。

  2.专款专用的原则。科技社团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3.鼓励引导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科技社团积极接纳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来源,作为经费的重要补充,扩大活动规模和影响力。

 

  二、申报主体和条件

  (一)申报主体:

  北京市科协所属的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联盟和北京市科协支持建立的工作平台。

  (二)申报条件:

  1.已建立党建工作小组或成立党支部。

  2.2019年社团年检合格,无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3.2019年度市科协学会学术活动专项经费资助项目执行完毕,且经费使用明细表及绩效反馈表提交率为100%。

  4.组织机构健全,财务资产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申报要求:

  1.申报单位应对照本指南要求,结合实际工作,如实、认真填写相关申报材料。学会法定代表人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2.已取得财政资助的项目,禁止重复申报。

 

  三、各单位和部门的职责

  (一)学会部与社团中心职责:

  1.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科协的重点工作,确定专项经费年度支持方向,制定申报指南。

  2. 组织项目申报,并提交市财政进行评审。

  3.按照市财政局的预算批复,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4. 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二)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根据申报指南,按要求申报项目。

  2.申报的项目须经党建小组研究讨论,并通过理事会审议方可提交。

  3.按照项目批复,组织项目实施,确保专项经费安全和项目实施效果。

  4.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5.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1.项目负责人须是学会个人会员。

  2.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3.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据实编报项目预算和决算,并按照项目批复预算、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使用经费,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

 

  四、经费管理

  (一)项目申报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向学会部、社团中心申报项目,填写《项目申报书》。项目必须有明确的项目目标、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预算明细,并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

  (二)项目审批

  学会部与社团中心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对申报资格和形式进行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市财政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材料,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不提交审定。

  (三)资金拨付

  1.根据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学会部与社团中心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任务书》,拨付专项经费给项目承担单位。

  2.《项目任务书》须加盖项目承担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须亲笔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依法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四)项目执行

  1.根据《项目任务书》,按照批准的方案、进度、经费预算等组织项目实施。

  2. 按照国家和北京市预算、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滞留、拖延、挪用、挤占专项经费。

  3.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对专项经费建立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4.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撤销,引起调整预算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经批准中止或撤消的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将余款全部退回,同时报送项目中止经费决算表。

  5.项目实施过程中,需保留活动方案、照片、新闻稿、会议纪要等可如实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的相关材料。

 

  五、监督和检查

  (一)学会部与社团中心将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第三季度,对2021年度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具体检查方式详见相关通知。

  (二)学会部与社团中心将委托第三方于2021年12月,对2021年度的项目进行审计和绩效考核。具体检查方式详见相关通知。

  (三)学会部与社团中心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组织、实施、验收以及履行经费管理等方面的信用,进行评价和记录,纳入诚信评价系统,并作为后续项目申报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四)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2.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3.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5.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未获学会部或社团中心批准。

  6.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7.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8.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预算执行不力的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