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申报通知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通告

申报已结束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0-03-12 浏览量:1022 收藏

具体信息

  • 发布部门 :
  • 申报日期 : 2020-03-05/2020-03-08
  • 项目类型 :
  • 扶持方式 :

具体扶持方式

具体申报条件

通知原文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营商〔2020〕113号)的要求,现就申报福建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通告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予以动态调整。

 

  二、申报条件

  申请纳入名单的省内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点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申报流程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不含粮油生产企业)于3月8日前向各县(市)区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申报,审核把关后报市发改委。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3月5日


历年申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