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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发表于:2013-09-30 关注 

  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朝政发〔2013〕14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北京市和全区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朝阳区人才国际化发展战略,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服务朝阳科学发展,实现“新四区”建设目标,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朝阳区关于大力推进海外学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朝办发〔2009〕3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统领,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坚持着眼长远、突出重点、以用为本、特事特办、统筹实施的工作原则,大力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朝阳区创业和工作。

  第二条 根据朝阳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实施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以下简称“凤凰计划”)。依托CBD、电子城、奥运等重点功能区,有针对性地在现代服务、金融、文化创意、高新技术等产业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工作等社会发展领域为朝阳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凤凰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分为创业类和工作类。创办企业或工作单位在朝阳区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均可申报。

  第四条 申报“凤凰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应在海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2. 在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著名非政府组织中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的专家、学者;

  3. 在国际知名企业、跨国公司工作,熟悉相关领域业务和国际规则,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中高级管理或技术人才;

  4.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或具备先进的管理与专业知识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朝阳区创办企业的时间距申报日期应在1年以上、5年以下;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现金资产不少于50万元;申报人所占股权一般不低于30%,且为第一大自然人股东。

  第六条 工作类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或劳务合同的期限应在3年(含)以上,引进后每年在国内工作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其他紧缺和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个案研究的办法认定。

  第八条 符合引进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以自荐或通过所在单位及国内外专家、学者推荐等方式向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申报,由朝阳海外学人中心组织评估并提出认定意见,经朝阳区海外学人工作联席会审议后作出认定,颁发《朝阳区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第三章 资助与奖励

  第九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重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将适当提高一次性奖励的额度。

  第十条 经认定的创业类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企业的,享受《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办法》及《关于<中国北京(望京)留学人员创业园扶持办法>的实施办法》所规定的支持和补贴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符合朝阳区重点产业发展要求的,在自主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支持、专利资助、办公用房房租补贴、项目资助、奖励支持、贷款担保和贴息、市场开拓补贴、上市补助、引资(项目)奖励、创名牌奖励等方面,可以享受相关产业政策及功能区政策规定给予的优惠。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符合国家、市级相关重点产业发展要求,设立研发机构或成功申报相关项目获得资助的,给予进一步政策优惠或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申报“千人计划”、“海聚工程”等人才项目,对成功入选的,按照相应奖励标准予以配套支持。

  第十五条 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根据所获荣誉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海外高层次人才独立承担或作为第一完成人的项目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奖励的,根据获奖等级,给予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民间资本等按照国家、北京市及朝阳区有关规定,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逐步探索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席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等机制,支持和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参选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立区级领导联系海外高层次人才机制,积极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进入区级专家顾问组,为区域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定期组织座谈会、宏观政策研讨会等活动,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畅通渠道、拓展平台。

  第十八条 积极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区级表彰,大力宣传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典型事迹,充分展示海外高层次人才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整合朝阳区人才政策与产业政策信息资源,依托“朝阳国际人才港”网络平台,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现海外高层次人才信息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服务机制,从创业、工作、生活等方面为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全程咨询和代理服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列入朝阳区联系专家范围,制定日常联系和服务办法,建立跟踪和沟通反馈机制,规范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朝阳区创业和工作的办事程序,帮助解决引进人才工作、生活中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发挥朝阳海外学人中心党支部、朝阳海外学人俱乐部、海外知名高校北京校友会人才联盟、知名人才顾问机构朝阳联盟、朝阳区—高校发展合作联盟等平台载体作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拓宽信息渠道、加强人才间的交流,为促进企业成长提供服务。

  第二十二条 将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纳入全区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提供优诊医疗服务,每年定期组织体检,定期组织外出休假疗养。

  第二十三条 其他有关落户、入籍、社会保障、编制、技术职称评聘、配偶工作、子女入学、购(租)房等有关事宜,按照中央、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中央和北京市要求,积极主动地为中央实施“千人计划”、北京市实施“海聚工程”等提供配套政策支持和服务措施。驻区的中央“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海外高层次人才可直接授予朝阳区“凤凰计划”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荣誉称号,并享受除一次性奖励资金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同一年度入选“凤凰计划”及其他区级人才表彰的,按最优奖项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十六条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因个人原因未履行聘用(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 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取消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朝阳区鼓励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朝政发〔2009〕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朝阳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