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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办法

发表于:2018-09-29 关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科学研究机构高端领军人才队伍建设,促进科研机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工作坚持以能力、水平和业绩为导向,遵循公平公正、社会认可、业内认同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所属科研机构及非公科研机构中,从事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的高端领军人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本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申报人在近五年内:

  (一)取得国家级或市(省、部)级人才表彰奖励;

  (二)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或市(省、部)级科技二等奖(含)以上奖项,且排名前三名的完成人;

  (三)作为主要作者,在本领域出版过3部重要学术著作,或在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论文5篇(含)以上;

  (四)作为前三名发明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金奖,或在本领域内取得具有重大影响力的发明专利;作为前三名标准起草人,研究制定了国家标准,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五条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委托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组建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专业评价并确定研究员资格。评审委员会由7—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委员由北京地区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评议组,由3—5名同行专家、学者组成,重点从学术角度对推荐人选进行考核评价。

  各区人力社保局(主管单位)组建北京市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推荐委员会(以下简称推荐委员会),负责向评审委员会推荐本区域(系统)内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申报。推荐委员会委员一般由组建部门领导和本领域专家担任。推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本区域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推荐标准和程序;受理、审核申报材料;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间组织开展推荐工作;承担相关咨询服务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六条 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工作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参评条件人员可自主提出申请参加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评价。

  (二)单位申报。本市所属科研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在核定的职称结构比例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审核申报材料;非公科研机构申报人员须由其所在单位向所属区推荐委员会申报参评,并按要求组织审核申报材料。

  (三)区域(主管)推荐。各主管单位及各区推荐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推荐标准和程序,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进行审核、评议,采取票决制确定推荐人选,向市评审委员会提交推荐报告。推荐结果需由全体推荐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参加投票方为有效,推荐人选需获得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推荐。

  (四)业绩陈述及专家评价。推荐人选就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向专业评议组陈述本人的科研业绩,并回答专业评议组专家提出的问题。专业评议组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价,其评价意见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五)评委会表决。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评议组的评价意见,对推荐人选的学识经历、学术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采取投票方式表决,确定研究员资格。评审结果需由全体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方为有效,通过人选需获得全体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数方可取得研究员资格。

  (六)结果验收。评审委员会的评价工作结束后,由市人力社保局按全市职称评审的统一要求进行验收。

  (七)社会公示。评价通过人员名单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

  (八)证书发放。公示期满后,经审核同意,由市人力社保局颁发《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研究员资格取得时间按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计算。

  第七条 《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作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要,择优聘任。取得《北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人员在科研项目资助、人才培养和选拔中享有同级别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