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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丰台区关于鼓励乡镇楼宇建设“专精
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实施意见》,规范 “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和管理,促进示范基地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基地是指经丰台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经信委”)认定,由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经营管理,为“专精特新”企业(指符合《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提供创新创业空间和公共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 区经信委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示范基地认定工作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示范基地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示范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纳税在本区,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服务规范。
(二)示范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符合本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示范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
以上学历的占40%(含)以上。
(四)示范基地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五)示范基地入驻的科技类、金融类、互联网+、文创类企业比例不低于30%。
(六)示范基地内第三年入驻的“专精特新”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10%,第五年不低于30%。
第三章 示范基地的申报和认定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示范基地认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一)示范基地认定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申请书正文;
2、示范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
3、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4、示范基地运营机构管理人员情况表(见附件2);
5、示范基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或租赁合同);
6、示范基地入驻企业名录(见附件3)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示范基地建设(运营)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2、示范基地基本情况;
3、示范基地建设(运营)5年产业目标及服务功能规划和各年度的市场、投资、成本、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三)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见附件4)。
第七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遵循公开征集、自愿申报的原则。
第八条 区经信委收到上述材料后,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区经信委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若无异议,区经信委授予“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于每年3月份进行,7月份完成评审工作。
第四章 示范基地的管理
第十条 区经信委对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示范基地运营情况进行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复核,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复核材料与申报认定材料一致。
区经信委委托中介机构对示范基地进行复核评审,对经复核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撤消“丰台区‘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基地或其运营管理机构遇有更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更改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报区经信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