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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发表于:2021-04-20 关注 

穗工信规字〔2021〕2号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现将《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4月14日


 

  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办〔2020〕8号)精神,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的活力和创造力,集中力量培育一批具有明显行业优势和国际竞争力的民营领军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以下简称“民营领军企业”)的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民营领军企业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

  第四条  坚持企业主导、政府引导、精准施策的原则,围绕民营领军企业建立有效的帮扶服务模式,及时掌握民营领军企业发展动态,激发民营领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民营领军企业发展壮大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并总结形成共性经验和可复制模式向全市推广。

  第五条  民营领军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营企业(包含企业集团)。

  (二)未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申请认定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未发生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舆情。

  (四)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适当放宽)。

  (五)主营业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和较高市场占有率、企业管理制度健全、在穗发展意愿强烈的民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地位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第六条  在近三年内获得下列称号或奖项之一,以及境内外上市企业,不受营收指标限制,可直接认定为民营领军企业。

  (一)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五百强、中国软件企业百强、中国电子信息企业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百强、中国连锁企业百强。

  (二)拥有经认定并通过年度考核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或者国家级重点实验室。

  (三)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四)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中国商标金奖。

  (五)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六)境内外上市企业。

  第七条  民营领军企业认定流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制定并发布当年度民营领军企业申报指南。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由各区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和推荐上报。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推荐企业进行审核后,由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拟认定的民营领军企业名单在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如发生经核查证实的重大否定性投诉,则取消该企业的认定资格。

  (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被认定的民营领军企业予以授牌。

  第八条  民营领军企业优先纳入市、区领导挂点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对象,优先推荐参加市领导与民营企业家恳谈会。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妥善解决民营领军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需求导向型扶持机制,对于民营领军企业现行政策未能满足的个性需求,可提请市促进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第九条  建立健全“政企联络员”常态化、网格化联系服务民营企业机制,指导民营领军企业用好政策,倾听企业诉求,提振企业信心,解决企业难题。

  第十条  定期发布“广州市民营领军企业榜单”。加强民营领军企业和企业家的宣传力度,通过编写案例集、组织培训班、企业现场会、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广,提高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优先推荐民营领军企业负责人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

  第十一条  民营领军企业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前,可以重新申报认定。民营领军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民营领军企业的认定: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负面舆情且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